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后勤服务 >> 食品安全卫生 >> 正文

食品安全卫生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1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2、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7、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提供材料:欧阳智)

关闭本页
湘ICP备20002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