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查制度
1、管理人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证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学校领导及管理人员随时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及规定的,及时进行整改。
(提供材料:欧阳智)